
朗读
椒政办发〔2016〕120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生态安葬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生态安葬管理办法》已经第5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生态安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规范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及骨灰撒海活动的管理,全面推行绿色殡葬,促进生态建设,根据民政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结合椒江实际,就我区实行生态安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其他特殊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安葬是指亡故者遗体火化后,实施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及骨灰撒海等不占地或少占地处理骨灰的生态安葬方式。
树葬是指把骨灰有序、整齐地埋入树木周围的泥土中,并在其上平置或斜置墓碑,地表不露坟包。
花葬是指把骨灰埋入泥土中,上面种植花卉,并在其正面竖立墓碑,地表不露坟包。
草坪葬是指把骨灰直接埋入泥土中,并在其上平置或斜置墓碑,地表不露坟包。
壁葬是指将骨灰盒直接嵌在墙壁框格内。
骨灰撒海是指把骨灰撒向海洋内的丧葬方式。骨灰撒海由区民政局统一安排,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按程序组织实施;骨灰撒海的仪式流程为:默哀、致辞、亲属将骨灰撒海,仪式过程全程拍摄记录;实施骨灰撒海的,其亲属可在公墓区指定场所开展祭祀活动;实施撒海的骨灰前期由殡仪馆免费寄存。
第四条 现有及新建墓区必须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及骨灰撒海等生态葬纪念、祭祀设施及相应指示牌。
第五条 选择生态安葬的,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审批,申请时须填写《椒江区实施生态安葬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亡故者生前经公证的自愿实施生态葬的遗嘱或亡故后其全体直系亲属均同意实施生态葬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人及亡故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他能证明申请人与亡故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
(四)直系亲属签章的指定银行账号复印件。
第六条 实施生态葬的,由政府免费提供骨灰安放场所,同时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撒海均按每例人民币2000元进行奖励。奖励领取须由申请人在实行生态葬后到区民政局办理。
生态葬奖励经费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年终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区民政局凭《椒江区生态葬统计表》,按月上报区财政局,经审核后予以划拨。
第七条 实施生态安葬的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台州市椒江区生态安葬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发现有冒领、骗领行为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生态安葬要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做到文明出殡,违规办丧将取消生态葬奖励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试行。
附件:台州市椒江区生态安葬审批表
附件
台州市椒江区生态安葬审批表
申请人 基本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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