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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加强液化气石油气钢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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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6146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加强液化气石油气钢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落实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区政府研究,制定了《椒江区加强液化气石油气钢瓶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3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加强液化气石油气钢瓶管理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自有产权气瓶,并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同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落实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台州市全面推进瓶装燃气固定充装制度及完善信息化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质联发20163号)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居民用户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有关法规和要求,强化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抓好气瓶产权置换工作,建立气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营造气瓶安全使用氛围,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安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气瓶产权置换,依法严厉打击和消除非法经营、非法充装行为,确保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钢瓶,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充装企业进行充装,并对气瓶建档登记,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建立以瓶装燃气企业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全面实现瓶装燃气企业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统一标准气瓶的目标。

三、实施主体、对象和措施

由持有充装许可、燃气经营许可的台州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具体负责实施。实施对象是区域范围内的广大居民用户。

1.实施气瓶产权置换,将拥有自有产权气瓶的用户气瓶转让给瓶装燃气企业。再建立气瓶租赁使用关系,签订气瓶租赁使用协议。

2.做好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继续使用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3.在实名制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全区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气瓶用户实名登记信息,所有气瓶采用二维码信息数据,实现对气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4.《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正);

5.《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第3次修正);

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7.《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8.《气瓶充装许可规程》(TSG R4001-2006);

9.相关气瓶标准。

五、置换方式

20168月中旬起,率先在界牌供应站开始试点,开展气瓶产权置换工作,后在此基础上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具体置换方式如下:

1.区域内居民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通过燃气企业收购的方式统一置换成企业自有瓶。自有瓶由燃气企业统一负责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燃气企业负责。超过有效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2.在椒江区范围内凡持有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可以在燃气企业及下属有证供应站办理产权置换手续。

3.燃气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用户应签订气瓶租用协议,明确用户气瓶押金(具体附件2),约定用户租赁使用、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租赁使用燃气企业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可随时终止协议,并凭押金收据和液化石油气钢瓶领回押金,一户居民家庭(同一地址)只能租赁2只钢瓶。

4.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即燃气企业自有瓶(含专用角阀),按照统一贴标(包括二维码),型号为YSP-26.2型(12公斤,统一喷企业标识的标准开展置换。

5.燃气企业必须对合格的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档案,及时录入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统一接入燃气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气瓶档案内容包括气瓶二维码编号、气瓶生产厂家及制造编号、型号、重量、制造年月、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产权转让、租用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6.燃气企业不得将此次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成本转嫁到用户身上,确保我区燃气经营市场的稳定。

7.20168月中旬起,燃气企业通过分步实施置换自有产权气瓶,置换结束后只许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按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8.燃气企业要对收取的押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除用于收购钢瓶、购买新瓶及退还押金外,严禁挪作他用。

9.在开展自有瓶置换的同时,燃气企业要在各站点设置平价柜台,平价出售合格的燃气软管、减压阀、卡箍“三件套”;督促指导站点下属气瓶配送人员要履行对小型餐饮店、居民用户入户安检责任和开展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做好入户检查记录,在用户自愿的情况下,为使用不合格或超期 “三件套”的用户更换专用胶管和减压阀、不锈钢卡箍。

六、职责分工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燃气气瓶固定充装制度的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及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充装、检验单位违规充装和检验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充装未经使用登记和无自有产权识别标签气瓶的行为予以查处,督促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区住建部门负责燃气气瓶的信息化管控工作,落实气瓶识别标签应用管理系统建设,督导燃气企业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制度并执行到位,督促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和平价销售“三件套”(燃气软管、减压阀、卡箍)的相关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配合做好相关职能的联动协调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经营、运输、存储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瓶装燃气道路、水路运输环节的监管工作,打击非法运输瓶装燃气行为。

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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