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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7-0039
椒政办发〔2017〕20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试行)
为做大做强大陈黄鱼产业,打响椒江海洋经济品牌,着力提升我区“中国东海大黄鱼之都”地缘优势和独特魅力,促进传统渔业转型升级和渔民转产转业,加快浙江大陈海洋开发与保护示范岛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区扶持养殖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陈黄鱼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7〕32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以建设大陈黄鱼养殖基地(下称养殖基地)为平台,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大陈黄鱼养殖产业化发展,制定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
一、制定完善养殖基地建设规划
贯彻区委、区政府“一江两岸一岛”发展战略,由发改(海经)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制定出台养殖基地建设“十三五”规划,明确基地建设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大陈黄鱼综合产业领域。力争到“十三五”末,把养殖基地建设成为全国领先、国际知名的大黄鱼生态养殖基地,“大陈黄鱼”品牌成为国内外知名度极高的海产品品牌并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二、设立大陈黄鱼品牌建设财政专项引导资金
区级财政设立大陈黄鱼品牌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形式,重点支持养殖基地的大陈黄鱼养殖企业及配套产业链企业(下称养殖基地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经营活动和区政府认可支持的其它符合品牌建设需要和养殖基地发展方向的各类经济活动。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优化养殖基地用海项目导向
养殖用海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拍挂制度。养殖基地内的养殖用海优先用于生态化、规模化、高效益、高科技的大陈黄鱼养殖项目。养殖基地范围以浙江大陈海洋开发与保护示范岛430平方公里为基准(东至蛇尾岛,西至撑礁屿,南至旗南屿,北至下擂鼓礁),建设重点为上、下大陈岛及周边海域。
鼓励企业实行规模化养殖。企业取得的养殖用海用于实施大陈黄鱼养殖项目(含以大陈黄鱼养殖为主导的项目,以海区有效养殖面积或销售收入为认定标准,下同),新建养殖规模(统计标准)在200亩以上(含,下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养殖规模在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保障养殖基地建设陆域配套用地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一江两岸一岛”建设规划和大陈镇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结合养殖基地用海规划布局,科学规划陆域配套用地。及时将配套的陆域工厂化养殖设施、育苗基地、越冬暂养设施、冷链物流基地、黄鱼交易市场、渔家乐设施、养殖专用码头及管理用房等纳入建设项目库,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形成完整的大陈黄鱼养殖配套基础设施和上下游产业链。
五、引导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发展
鼓励养殖基地企业积极开展与中科院、国家海洋局下属机构、农业部下属机构、浙江海洋大学等国内及区域性知名海洋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设立企业科研机构、项目技术攻关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大黄鱼苗种优选、新品培育、冷链物流、精深加工、养殖病害与污染防治等领域的技术攻关,提高大陈黄鱼综合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水平。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努力引进、建设大陈黄鱼养殖公共技术平台,为养殖基地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养殖基地企业单独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取得科研成果,列入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行业重点技术推广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六、扶持养殖基地重大产业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