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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7-0028
椒政办发〔2017〕14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非财政保障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和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非财政保障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和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椒江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非财政保障
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和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非财政保障事业编制报备员额(以下简称“非财编制报备员额”)和人员管理,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6〕13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椒江区范围内非营利性、国有资产出资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且在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并经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批准试行非财编制报备员额管理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
第二章 非财编制报备员额管理
第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严格控制、逐步到位、动态管理、激发活力”的原则,在试行非财编制报备员额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中核定一定数量的非财编制报备员额,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 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非财编制报备员额,由试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各方面因素,按现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核定。非财编制报备员额一般不高于同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40%。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注销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非财编制报备员额。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出资比例、运行状况、服务质量等情况,对非财编制报备员额配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动态调整。
第六条 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非财编制报备员额和人员纳入机构编制系统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程序和要求,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确保非财编制报备员额与实有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七条 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在非财编制报备员额总量内使用编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非财编制报备员额使用计划,由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并核准。用人单位凭非财编制报备员额空编使用核准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