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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8-0009
椒政办发〔2018〕6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要求,经报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椒江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改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通过健全防范机制,改进监管方式,有效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保障建筑工程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方法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椒江区内项目工期在3个月以上或项目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实行差异化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椒江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民工工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1),三年内未发生欠薪企业及时退还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提高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第四条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要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劳资员,负责民工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以及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资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等资料3年以上备查。
工程项目部应负责本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承建项目的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发放方式和发放日期等必备条款。约定的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程项目部应配备能实现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人脸或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用工前必须核实民工合法身份证明,建立所有民工的实名制名册,实名制基本信息应该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在工程所在地的住址、文化程度等,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落实民工实名制考勤制度。系统数据以外的考勤记录、进出场登记图像或影像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登记等台账信息应做好书面记录,且形成电子档案,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并与有关部门共享。全面实行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劳务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的银行账户实行分开设立和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2),各施工企业需在椒江区辖区内的银行(经椒江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按照项目开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劳务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进行民工工资外的转账。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应将专户开设情况和专户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备或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与银行签订建筑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采取EPC建设模式建设的项目,由承包方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考勤记录,将工资通过银行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民工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足。
第六条 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对工人考勤明细表、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进行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七条 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并及时协调解决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民工工资。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发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或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致使拖欠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协助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两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或划转金额不足的,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区住建、劳动保障部门反馈。
监理单位应将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对项目的分账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区住建、劳动部门反映。
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需向区住建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专用账户开户回执(须注明项目名称及账号),区住建部门将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要求条件之一进行审查,不按要求设立的,先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将暂扣施工许可证。之前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也应该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2018年7月15日前向区住建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相关银行开户资料。
第八条 处罚措施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