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JJJD00-2018-0002
椒政发〔2018〕2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42号)》、《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浙工商企〔2017〕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持续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促进万众创新,积极打造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椒江模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再造审批流程,优化窗口设置,打破信息壁垒,切实打通堵点、破解难点,真正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实现商事登记实现率、满意率位居全省前列,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允许的范围内作如下探索。
二、主要内容
(一)探索实现不同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自主变更。探索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外)直接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探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直接转变为有限公司。不同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转变可采取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变更为有限公司,转型后市场主体的投资者应与转型前保持一致。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办理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办理变更手续,实现字号不变、成立日期不变、原享荣誉不变,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一步做大做强创造良好条件。
(二)深化“业主承诺制”改革。在大型餐饮行业试行“业主承诺制”改革基础上,扩大“业主承诺制”试行领域,在食品经营许可(餐饮行业、食品流通行业)全面推广“业主承诺制”,适用简化审批程序,推行“一窗受理、先行发证、后置核查”模式,实现当场发放相关证照。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日常巡查指导,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三)探索“十七证合一”证照分离。加快推进各部门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数据互通互联。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在外贸企业“十七证合一”探索整合、取消部分涉企备案,真正减轻企业负担。
(四)探索商事登记“一证通办”。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探索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并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提交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实现凭一张身份证办理。创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方式,实行口头申报模式,推行“免填单”登记。在不涉及许可行业探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可采取变更程序变更经营者,延续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实行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取名+自主承诺+争议处理”机制,申请人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自主选择名称。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处理。统一商事主体具体经营范围核定,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相关许可证明核定,不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统一核定为:“与市场主体名称相对应的主营业务+兼营其他一切合法业务,需取得许可的项目经许可机关许可后直接经营”。
(五)推广全程电子化登记。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的宣传和推广,设置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核专员,专人负责网上审核,做到实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窗口功能设置,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代理代办区、综合受理审批区、自助服务区三大功能区块,最大限度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自助服务区配置一定数量工商登记自助服务机、计算机等设备,方便办事群众自行申报和自助打印营业执照。将自助服务机配置至各街道、金融机构,实现同城通办。代理代办服务窗口安排一定数量的正式干部和临聘人员全程免费代理代办商事登记相关事项。同时,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社会应用,充分发挥其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功能作用,并做好电子档案归档工作,方便市场主体查询,实现“最后一公里”的全程电子化。
(六)实行跨区域通办。打破登记地域限制,推行“跨区域通办”模式,企业迁往临海市或迁入椒江的,可就近选择临海或椒江办理商事登记手续,避免企业来回跑,实现企业迁移“最多跑一次”。同时,对个体工商户从台州其他县(市、区)迁往椒江的或椒江迁往台州其他县(市、区)的,适用企业迁移手续,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注销手续,方便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分工合作、互通互认、共享共用的联动机制,并加快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配套监管制度,强化后续监管,全力破解改革中碰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各项举措的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落实人财物保障。要将业务精、能力强的精兵强将充实到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一线“窗口”,加强窗口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复合型、专家型人才队伍。并做好商事登记改革所需的信息化建设、场地改扩建及相关经费的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商事登记新举措,重点突出商事登记便利举措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市场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转型升级注册登记实施
细则
2.关于简化审批流程深化“业主承诺制”实施细则
3.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一证通办”便利化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关于市场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转型升级
注册登记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区市场经营主体组织形式转型登记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椒江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除外)转型为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本区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直接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申请转型登
(1)本区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除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的投资者保持不变的;
(3)市场经营主体的债务转型前已结清的;
(4)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投资者约定的其他不能转型的情形。
第三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应遵循自愿原则。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签署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合伙企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后由企业提出申请。
第四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后的企业名称,允许保留原字号,其他事项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后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允许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调整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时,如已经取得的相关前置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住所)均不变,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或原许可项目有效期已过期,或者原许可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前置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其中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可转型为内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可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转型后市场主体的投资者应与转型前保持一致,企业应当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要件。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转型为内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是该公司的股东。
第九条 合伙企业可申请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应当是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应当依法先行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按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程序(冠省市名和国家名的除外);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体经营者(或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的同意书(格式见附件(1));
(4)全体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除了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新设立提交材料规范以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原材料规范中的登记申请书不再提交)。
2.《债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3.转型前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除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新设立提交材料规范以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原材料规范中的登记申请书不再提交);
2.《债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除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合伙企业新设立提交材料规范以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转型为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原材料规范中的登记申请书不再提交);
2.《债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依法做好受理、审查和决定。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或是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启动实质审查。
第十六条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的,成立日期保持不变。原注册号已升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型时代码不变,未升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型时赋予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照时填写《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3)),为企业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原市场经营主体的档案一并归入转型后的企业档案。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及登记机关改变要求办理档案迁移的,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做好市场经营主体档案的移交工作,将市场经营主体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同意书(参考样本)
(2)债务承诺书
(3)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证明
(4)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申请书(有限公司)
(5)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
(6)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
附件(1)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同意书
同意 (个体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转型变更登记,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名称为 ,主体类型由 变更为 ,由 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
全体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全体投资人签字说明:
1.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的,个人经营的由本人签署,家庭经营的由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签署。
2.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的由投资人签署。
附件(2)
债务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系□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拟转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现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均已结清。若有遗留债务,转型后仍由原投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本人承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承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者承诺。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诺。
附件(3)
市场经营主体转型登记证明
原 系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于 年 月 日经我局核准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特此证明。
登记机关注册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原登记事项 | |||||||||||
名 称 | |||||||||||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者/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住所/经营场所 | |||||||||||
□转型后公司登记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
生产经营地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公司类型 |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
经营范围 | |||||||||||
经营期限 | □ 年 □ 长期 |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 1 个 | ||||||||
其 他 |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 ||||||||||
□申请人声明 |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椒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jiaojiangqu/2021/0810/40501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