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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首批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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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9-0002

椒政办发〔2019〕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首批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群众和企业办证难、办事难等问题,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将我区打造成“无证明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根据《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8〕187号),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通过个人现有的证照证明的,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都将一律取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证明材料76项。现将《椒江区首批取消证明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列出的取消证明事项,区直相关部门要明确取消后的管理方式,主动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实地调查等方式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一律不得强制要求提供。

二、对于在椒江区以外的地区办事过程中确需市民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基层站所、村(社区)要本着利企便民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按照规定应由区直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出具或配合出具。

三、各街道(镇)、区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按照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强化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查信息的,要主动配合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意见。任何单位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责任,尤其是对不再设负面清单的住所证明,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文化、卫计、安监、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双告知平台查询、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附件:椒江区首批取消证明材料清单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椒江区首批取消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证明材料涉及办理事项

出具单位

清理意见

1

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设立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设立

市场监管部门

取消

3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市场监管部门

信息共享

4

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5

分公司注销证明

公司注销

市场监管部门

信息共享

6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公司注销

报社

取消

7

清税证明

公司注销

税务部门

取消

8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注销

市场监管部门

取消

9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设立登记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10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11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

市场监管部门

信息共享

12

清税证明

分公司注销

税务部门

取消

13

出资人分支机构核转函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

市场监管部门

取消

1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

市场监管部门

取消

15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16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17

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

市场监管部门

取消

18

清税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税务部门

取消

19

分支机构核准函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

市场监管部门

信息共享

20

地址的使用证明

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21

地址的使用证明

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22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

市场监管部门

信息共享

23

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市场监管部门

信息共享

24

清税证明

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税务部门

取消

25

企业住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26

企业住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27

清税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税务部门

取消

28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市场监管部门

信息共享

29

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30

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屋建设部门

申请人承诺

31

清税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税务部门

取消

32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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