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JJJD01-2020-0013
椒政办发〔2020〕66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及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及《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经修订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及标准: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椒江区户籍、且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时间须早于提出书面申请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时间)的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一)未成年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晚期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高位截瘫),家庭困难,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助。
(二)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二级及以上标准)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
1.独生子女在6周岁以下死亡或因病因伤导致一级伤病残的家庭,一次性给予精神抚慰金5000元;
2.独生子女在6-15周岁死亡或因病因伤导致一级伤病残的家庭,一次性给予精神抚慰金20000元;
3.独生子女在15周岁以上死亡且第三代子女未成年或无第三代子女的,或因病因伤导致一级伤病残且第三代子女未成年或无第三代子女的家庭,一次性给予精神抚慰金30000元;
4.独生子女因病因伤导致二级伤病残的,减半执行。
(三)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晚期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高位截瘫),家庭困难,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补助。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二级及以上标准)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
1.父母双方死亡或一级残疾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助;
2.父母一方死亡或一级残疾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
3.父母二级残疾的,减半执行。
(五)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六)独生子女死亡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诊疗服务自费部分按实际费用予以补助,夫妇累计补助不高于5万元。
以上公益金补助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以家庭为单位享受,同一情形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助。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初审后,送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在本地(村、社区)或本单位予以张贴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提交病历、伤残等级、收养或死亡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上报待批的公益金补助对象,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体审批后发放公益金。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一般每年审批两次,特殊情况临时审批。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