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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20〕46号
JJJD01-2020-0007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特制定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奖励办法(试行)。
一、粮食生产发展
(一)早稻生产贡献。对超额完成区下达的早稻播种面积任务1000-2000亩、2000亩以上的街道,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二)水稻高产示范。对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经专家组验收早稻亩产量达550kg以上、连作晚稻亩产量达600kg以上、单季晚稻亩产量达750kg以上的高产高效创建示范方,分别奖励2万元;对面积1亩以上的早稻、连作晚稻、单季晚稻高产攻关田,经专家组验收产量位居各类型当年全区首位的,各奖励0.5万元。
(三)优秀种粮大户。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和订单粮食奖励的基础上,对全年早稻种植面积500亩(含)以上或双季稻复种面积500亩(含)以上,且“订单粮食”信用等级达3A级(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各奖励1万元。
二、农业品牌提升
(一)对本年度获得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或浙江省优秀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每个奖2万元。
(二)凡本年度被评为国家级农博会金奖的农产品,奖励5万元;被评为浙江省农(森、花)博会金奖、新产品金奖或浙江省知名品牌农展会金奖的产品,奖励2万元。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同类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三)当年全省精品农产品评选中获“十佳”、金奖或擂台赛一等奖等奖项的农产品,奖励2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授权使用“台九鲜”“品字标浙江农产”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个主体不重复奖励。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一)对当年初次被认定为全国、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