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台土资发〔2013〕6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试行)
一、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局机关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局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相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电子档案,是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归档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
物理归档,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电子文件集中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室移交的过程。
第四条 局综合档案室负责对本局各机关各部门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科学处理,认真操作,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要保障必要投入,改善相应设施条件,其所需经费必须列入局财政预算,以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顺畅运作、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局电子文件的形成、运转、整理、归档等工作一般由承办的业务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归档管理、鉴定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工作,一般由综合档案室负责,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提供协助和支持。
第七条 电子档案应与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综合档案室要配备与业务部门兼容的计算机系统。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熟悉业务,并具备必要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掌握相关技能。
第二章 归档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凡是反映本局公务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均属归档范围。主要有文字处理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多媒体文件、数据库文件及其相关软件、数据及载体等。
第九条 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公文处理的,要定期将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制作脱机备份。需要保存15年以上(含15年)的电子文件,应同时制作纸质版本与电子文件一并归档。只有纸上记载的重要归档材料,如党委会议记录,也要由形成部门转换成电子文件,实行双套制存档,以便于微机全文检索。电子文件相应的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也要一同归档,并保存在同一载体上。
第十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主要是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本局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初始阶段,采用物理归档方式。
第十一条 采用物理归档方式的基本要求是:
(一)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定期进行物理归档,具体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档案室应与业务部门一起制定电子文件物理归档的具体措施,以及归档的具体计划和目录。
(二)业务部门根据归档计划,在应归档电子文件产生时打上相应标识,在归档时把带有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检查并清除计算机病毒,对含有安全隐患等的数据文件,综合档案室应拒收。
(三)把通过查、杀毒后的电子文件按国家有关档案分类办法进行分类、组盘。
(四)把通过分类的电子文件重新排列,拷贝至耐久性较好的载体(最好是一次性写光盘),一式三套(封存保管、查阅使用、异地保存各一套)。填写必要的著录项目和载体的编号,同时还应注明是否经过查毒和杀毒处理等,作为标签贴在载体或包装盒上。
(五)电子档案要编制简要的检索工具,其基本著录项目为:序号、题名、责任者、文号、每份文件机读时间及位置、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和软件环境等,电子档案著录应符合国家《档案著录规则》基本要求。
(六)应把经办过程中的情况随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无论实施何种归档方式,在归档时都应做到及时准确、数据完整、内容真实、编目规范、帐实一致、手续清楚。并编制机读目录和归档清单,除随机存储外,还需打印一式三份,具体承办部门和综合档案室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另备用一份。原电子文件载体在完成电子文件归档后,在其形成部门须保留一年以上。
综合档案室每年要定期对电子文件归档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及时查漏补缺,以保证电子文件归档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移交与保管
第十三条 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现行纸质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子档案移交的具体方式,由综合档案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定期移交。
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电子文件归档检查和移交验收。实际操作时要重点检查其可读性和完整性,记录的字节数、检索条目等著录项目与登记是否一致,如果电子档案拷贝在载体上的,还要再看其介质是否完好无损,必要时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测试无病毒和档案内容的准确完整。凡检验不合格的,由形成部门负责重新制作。
第十六条 对综合档案室室藏电子档案,磁性载体每两年机读抽检一次,抽检率不低于40%,光盘载体每四年机读抽检一次,抽检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第十七条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设备的不断更新,局综合档案室藏电子档案要在完整、准确有保障的前提下,同步更新复制。一般情况下,磁带、磁盘载体上的电子档案要每四年复制一次,需抢救的光盘应及时复制。复制或补救新版后,旧版或有问题的载体仍需保存四年。上述情况均应及时填写电子档案管理登记表。
第十八条 电子档案要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手段,其载体应直立存放在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温度控制在17
第四章 利用与销毁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要加快实现与综合档案馆之间的微机联网,由综合档案室统一文档管理软件,以利电子档案机检目录对接、原文检索,方便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电子档案进馆后的统一编目、保管、开发利用。为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利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封存的电子档案不得外借;
(二)利用时使用复制件;
(三)查阅应在许可范围,并遵守保密规定;
(四)联网利用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第二十一条 销毁电子档案,必须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今后国家颁布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定和标准时,以国家的规定、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本规定依据国家行业标准 DA/T 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而制定,对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工作流程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局综合档案室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验收及数据管理。
1 纸质档案数字化基本要求
1.1 加工范围
档案数字化加工的范围为本局形成或保管的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社会利用价值高的档案。
1.2 基本环节
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基本环节为:档案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目录建库、数据挂接、数据验收、数据备份、数据管理等。
1.3 过程管理
1.31 建立档案数字化加工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原件和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安全。
1.32 建立档案数字化的台帐制度,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均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考。
2 档案整理
在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前,应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质量。
2.1 目录审核
目录审核是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 18)等要求,规范档案目录著录内容,核实目录的准确性。如有不规范或错误的文件题名、责任者、档号、起止页号和页数等,应对目录进行修改,为建立目录数据库做准备;已建立目录数据库的,则依据档案实体对目录数据进行检查核实和修改。
2.2 鉴定扫描件和非扫描件
制定扫描件和非扫描件的范围,按要求把同一案卷中的扫描件和非扫描件区分开。原则上重份文件、档案经过鉴定后不列入扫描范围的属于非扫描件。
2.3 拆件和装订
以不损伤档案原件为前提,尽量拆除档案装订物,以免影响扫描质量。如拆除装订物可能会对档案原件造成损伤的,应保持原装订。
扫描工作完成后,应进行档案清点,做到准确、无遗漏;拆除过装订物的档案应按原档案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进行排列,恢复装订,或根据工作需要改变原装订方法。
2.4 页面修整
对已确定扫描的档案进行页面情况检查,页面破损严重,无法直接进行扫描的,应先进行页面修复;页面折皱不平,影响扫描质量的,应先压平或熨平后再进行扫描。
2.5 档案整理登记
制作档案整理工作登记表,对档案整理的过程一一进行登记,包括目录审核修改情况,扫描件和非扫描件鉴定情况,页面修整情况等,作为数字化其他工作环节的依据。
3 档案扫描
3.1 扫描方式
3.2 扫描色彩模式
3.3 扫描分辨率
3.4 扫描登记
登记扫描档案的页数、色彩模式、分辨率等,如需要进行OCR识别的档案应注明。在登记的同时应注意核对每份文件的实际扫描页数与档案整理登记单填写扫描件的页数是否一致,发现漏扫或错扫时应及时补扫,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原因和处理方法。
4. 图像处理
4.1 图像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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