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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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2015年10月12日
台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市委、市政府出台或安排的粮食生产发展、畜牧生产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代农业提升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农产品宣传与市场营销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级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除市委、市政府政策明确规定的以外,现代农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在市区内适用。
除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政策明确规定期限的以外,现代农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第三条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保障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拓展农民增收,保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政策,负责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市农业局负责研究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三区财政局研究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现代农业发展预算安排建议,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三区农业局负责落实农业项目管理职能处室和人员职责,制定具体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管理和维护支农项目库建设,会同财政局指导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督促辖区内项目单位落实自筹资金,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工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实施,确需变更需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要求落实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合规,并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资料,定期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开展项目自查自验,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重点支持领域
以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为主线,以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为载体,以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为动力,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深化农业“两区”建设,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生态化、信息化发展,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有效农产品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等工作,继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投入。
具体包括:
(一)粮食生产发展。支持粮油政策性补贴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生产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和畜牧业转型升级;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深入推进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开展示范性家庭家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深化股份合作农场试点,不断提高运行实效。提升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投入,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重新组合、扩大规模、健全产权结构、完善分配机制,努力培育上亿元和上市企业;
(四)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深入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休闲农业精品,推动外向型农业健康发展,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态循环农业。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牧结合“三沼”综合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有机肥加工和推广应用,农业推广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六)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积极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七)农产品宣传与市场营销。开展农产品市场预警分析,健全信息采集网络,强化产销信息服务。鼓励和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支持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开展农产品营销业务培训;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应围绕市政府确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根据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按因素法下达的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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