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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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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2015年10月12日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增强宏观调控和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海洋与渔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洋综合管理、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海洋与渔业公共资源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级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海洋与渔业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市级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市级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市本级“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和海洋综合管理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研究制定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椒江、黄岩、路桥三区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具体项目遴选、市切块资金的分配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并抄送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资金分类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与海洋与渔业事业和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和个人等。
第七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海洋与渔业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
公益类,主要包括渔港建设与维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民转产转业;
准公益类,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与渔业基础调查、规划编制、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
竞争类,主要扶持现代渔业生产发展。
第八条 根据财政支农资金的性质,对不同扶持政策的资金进行分类管理。
对公益类政策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和绩效目标,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全面实行专项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三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落实项目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备案。
对准公益类政策资金,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资金,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同时,积极探索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其他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九条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由市财政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建立海洋与渔业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示,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向社会公示7天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从2016年起,库外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区财政局、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应按照市要求,也要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储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更新、补充、调整,按年度进行分类,规范项目编号、项目申报类别、项目文本和实施方案等具体标准。进入项目库中超过三年未能立项的项目,该项目自动清退出项目库。
第十二条由市财政负责,加强部门之间的项目库衔接,建立统一的项目建设内容查询软件,避免同一申报主体各部门之间项目建设内容重复申报现象。
第四章 竞争性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年度扶持重点,确定现代渔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总额、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制订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6月底前下达三区财政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并在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官网上公示。
(一)项目单位的条件和要求:1.在台州市本级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企事业单位、渔民专业合作社或渔业协会等组织机构。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管理人员。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要求:1.原则上建设地点在政府和规划许可的台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需扩展县、市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商定;2.符合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3.项目已上马建设,并形成一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规模;已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进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根据竞争性项目申报的要求,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须清晰表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
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申请项目立项的请示或函;
(二)提供《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含电子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
(二)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时间
竞争性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8月份。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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