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tzcsfg@163.com
传真电话:0576-88207274
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8日
台州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含省级下达市级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管理方式。市级不直接审批下达具体项目,由各区负责项目审定立项。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的确定及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各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村内各自然村道路连接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
(二)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村内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村内卫生保洁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村内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设施建设;
(六)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村民私人属性的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由村民自己负责投入。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原则上是行政村、村民小组、自然村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奖补标准。为减轻村级负担,要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投资规模,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含省级)一般为项目核准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即省级、市级资金一般各为项目核准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左右),积极鼓励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力度。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省、市党委政府部署的新农村建设阶段性重点工作、地方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乡镇作用发挥情况、筹资筹劳投入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以及农村人口、财政状况、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奖补资金下达给各区。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主体、乡镇初审、县级审定”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由区级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可以采取预拨资金、按进度拨款和完工验收后结算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拨款办法。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资本参与。为加快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度,积极探索引入银行贷款参与项目建设的做法,以扩大有效投资,缩短建设工期,待项目完工后,可以用财政奖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备案制度。为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管指导,各区要将市下达奖补资金的项目落实情况填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市级专项资金项目落实情况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于每年8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一式1份,含电子版)。
第十四条 实行公示制度。各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并认真指导督促乡镇和村级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十五条 节省项目支出。对以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管理要因地制宜,不宜硬性笼统“一刀切”规定总额招投标做法,鼓励村级组织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管程序,由村级自行采购主要建材,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努力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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