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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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8日
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浙委办〔2012〕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12〕9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精神,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市区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共同管理。区财政、组织、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并要体现集约、规模、高效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兴建或异地联合兴建的物业项目。具体包括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渔业码头、小型冷库等。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盘活村集体房产和土地,包括原有村级组织办公用房、会堂、校舍、厂房、仓库以及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兴办的集体物业项目(含农家乐村级统一经营服务设施)等。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利用农林水资源(含通过宅基地整理等)兴建村级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等项目。
(四)对不具备实施物业扶持项目的村,可在区级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基金式扶持。
第三章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经济薄弱村数量,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工作组织发动情况,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监管情况等。
第七条对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市级扶持资金一般每村不超过20万元,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助金额,其余由村集体自筹。
第四章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年度专项资金。
第九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在项目自筹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机构拨付至村(或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条区财政、组织、农业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列入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区财政、组织、农业部门,按照当年市级下达任务和资金安排情况编制《市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备案(一式3份)。
第十二条区财政、组织、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股权持有和收益归属。财政扶持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财政扶持多村联合项目、基金式扶持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股权,可由乡镇(街道)或扶持基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收益分配要全部落实到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专款专用。各区要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项目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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