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或台州市经信委。
财政局联系人:王臻
电子邮箱:831261@qq.com
电话:0576-88601309
传真:0576-88601302
经信委联系人:蒋超群
电话(传真):0576- 88510737
台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 月28 日
《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扩大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的业务规模,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问题,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函〔2017〕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增信的融资担保。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助资金),是指每年在“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助。
第四条 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风险补助对象、条件、范围
第五条 风险补助对象。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称《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及风控制度健全,业务经营规范,且每年通过合规性审查融资担保机构。
第六条 风险补助条件。申请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取《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含1年),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经信委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每月准确、及时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积极加入市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遵守协会章程;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当年代偿率原则上不超过3.5%,具体标准将根据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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