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正文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公布...

2021-06-03 台州市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序号

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备注

1

TZ01HY-CF-0001

使用炸、毒、电等破坏资源方法捕捞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2

TZ01HY-CF-0002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3

TZ01HY-CF-0003

禁渔期内携带禁止作业网具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4

TZ01HY-CF-0004

禁渔期内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5

TZ01HY-CF-0005

禁渔期内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6

TZ01HY-CF-0006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捕捞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

TZ01HY-CF-0007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捕捞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8

TZ01HY-CF-0008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9

TZ01HY-CF-0009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10

TZ01HY-CF-0010

制造、维修、销售不合规格渔具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11

TZ01HY-CF-0011

使用不合规格渔具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12

TZ01HY-CF-0012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13

TZ01HY-CF-0013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捕捞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14

TZ01HY-CF-0014

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15

TZ01HY-CF-0015

未携带捕捞许可证捕捞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暂扣其渔具,并出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经查实属于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罚;属于有捕捞许可证但未随船、随身携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渔具,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16

TZ01HY-CF-0016

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17

TZ01HY-CF-0017

报废渔船继续用于渔业生产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用于渔业生产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18

TZ01HY-CF-0018

大中型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19

TZ01HY-CF-0019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20

TZ01HY-CF-0020

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21

TZ01HY-CF-0021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无正当理由荒芜满一年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2

TZ01HY-CF-0022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养殖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23

TZ01HY-CF-0023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超范围在全民所有水域养殖,妨碍航运、行洪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24

TZ01HY-CF-0024

未采取隔离措施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及其相通的水域。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逃逸。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5

TZ01HY-CF-0025

将海上养殖废弃物弃置海域

行政处罚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当运至陆地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弃置海域。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回,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6

TZ01HY-CF-0026

非法生产水产苗种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27

TZ01HY-CF-0027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种苗生产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8

TZ01HY-CF-0028

擅自改变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场所、品种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场所、品种等重要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发证手续。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9

TZ01HY-CF-0029

买卖、出租、转让、涂改、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30

TZ01HY-CF-0030

非法进、出口水产苗种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31

TZ01HY-CF-0031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32

TZ01HY-CF-0032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33

TZ01HY-CF-0033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34

TZ01HY-CF-0034

擅自调运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种苗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调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种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水产种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35

TZ01HY-CF-0035

未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水产种苗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亲本引种时间、种源产地、使用年限、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存档。原种场、良种场供应的亲本、后备亲本,必须附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36

TZ01HY-CF-0036

违法使用亲本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良种场、苗种场应当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确保亲本质量。经济杂交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亲本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37

TZ01HY-CF-0037

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种苗或未附合格证和标签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苗质量标准,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经营水产种苗,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器具和方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38

TZ01HY-CF-0038

未使用法定计量器具和方法经营种苗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苗质量标准,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经营水产种苗,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器具和方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39

TZ01HY-CF-0039

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作说明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40

TZ01HY-CF-0040

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者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41

TZ01HY-CF-0041

生产、加工、销售的水产品中含禁用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行政处罚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由农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42

TZ01HY-CF-0042

违法使用兽药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43

TZ01HY-CF-0043

未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44

TZ01HY-CF-0044

使用禁用或质量不合格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或在饲料中添加禁用药品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禁用药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45

TZ01HY-CF-0045

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或运输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46

TZ01HY-CF-0046

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含病原体的水体或病死养殖生物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47

TZ01HY-CF-0047

在公告规定的禁捕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48

TZ01HY-CF-0048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49

TZ01HY-CF-0049

捕捞、销售休药期内养殖品

行政处罚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捕捞和采集,提高食用农产品品质。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休药期。 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已经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二)已经销售的,责令其限期收回,并予以销毁。对前款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50

TZ01HY-CF-0050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51

TZ01HY-CF-0051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52

TZ01HY-CF-0052

擅自扩大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

行政处罚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二)扩大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有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情形的,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53

TZ01HY-CF-0053

擅自转让、转借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

行政处罚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三)擅自转让、转借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的;有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情形的,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54

TZ01HY-CF-0054

使用禁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行政处罚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情形的,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55

TZ01HY-CF-0055

伪造、冒用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标志

行政处罚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伪造、假冒的绿色农产品证书或者标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56

TZ01HY-CF-0056

未有效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

行政处罚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生产过程中应当有完整的生产活动记录,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情况。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57

TZ01HY-CF-0057

未进行质量检验或附具质量合格证

行政处罚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生产的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58

TZ01HY-CF-0058

养殖、销售未经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59

TZ01HY-CF-0059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侵入或逃逸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侵入或者逃逸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60

TZ01HY-CF-0060

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61

TZ01HY-CF-0061

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或采砂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62

TZ01HY-CF-0062

擅自围填重要渔业水域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擅自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63

TZ01HY-CF-0063

擅自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擅自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64

TZ01HY-CF-0064

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

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65

TZ01HY-CF-0065

未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

行政处罚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造成危害的,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66

TZ01HY-CF-0066

将可育的杂交个体、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水域

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及其相通的水域。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67

TZ01HY-CF-0067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68

TZ01HY-CF-0068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69

TZ01HY-CF-0069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0

TZ01HY-CF-0070

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1

TZ01HY-CF-0071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内水、领海从事渔业生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没收调查资料,并按下列数额罚款:1、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2

TZ01HY-CF-0072

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批准在内水、领海从事生物资源调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3

TZ01HY-CF-0073

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批准在内水、领海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4

TZ01HY-CF-0074

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批准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并按下列数额罚款:1、未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5

TZ01HY-CF-0075

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批准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从事生物资源调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6

TZ01HY-CF-0076

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批准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7

TZ01HY-CF-0077

外国人、外国船舶未按许可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2、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8

TZ01HY-CF-0078

外国人、外国船舶未按规定执行渔捞日志、标识、报告等制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2、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3、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的;4、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79

TZ01HY-CF-0079

外国人、外国船舶未按定堆放渔具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没收渔具和3 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80

TZ01HY-CF-0080

外国人、外国船舶违反渔港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
2、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3、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4、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台州市渔船检验中心


881

TZ01HY-CF-0081

外国人、外国船舶造成渔港污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处以警告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可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

台州市渔船检验中心


82

TZ01HY-CF-0082

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83

TZ01HY-CF-0085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渔船检验中心


84

TZ01HY-CF-0086

未遵守操作规程排放污染物或未如实记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85

TZ01HY-CF-0087

渔船向水体倾倒垃圾或排放残油、废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86

TZ01HY-CF-0090

发生拆船污染事故不报告也未采取消、控污措施

行政处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87

TZ01HY-CF-0091

发生事故后,虽采取措施但不报告

行政处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88

TZ01HY-CF-0096

拒绝或阻挠拆船污染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89

TZ01HY-CF-0100

违法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渔船造成污染事故

行政处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603/24799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