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台民〔2012〕15号
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切实做好今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2〕12号)精神,围绕省民政厅下达的具体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
加快建立市、县(市、区)二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建立市、县(市、区)独立的行政或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力争年内实现30%以上县(市、区)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独立运作,达到六个“有”的标准。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完善服务网络,提升服务水平
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地要切实做好低保失智、失能老人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将服务补贴范围扩大至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扩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面,逐步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转变,年内要新建或改建54家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4家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积极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托社区便民服务平台,丰富为老服务内容,有条件地区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的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建立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开展社工进养老机构机制试点工作,探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新途径。
三、发展护理养老,扶持民办机构
加强养老机构建设,逐步形成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个乡镇(街道)要建造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以护理型机构为主,已建成的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健全功能、完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转型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力争年底前本地区护理床位占比达到25%以上。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登记管理,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公办养老机构全部参保,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保,参保率要达到85%以上。
四、整合服务资源,推行医养结合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逐步提高养老服务的医护康复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和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设置独立的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人员较少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所进行医护合作。建立养老服务持证上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质评定制度。探索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机制。
五、强化资金保障,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供养资金筹措机制,将供养资金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专项保障,确保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建立健全敬老院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配齐配强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与自理、失能老人比例分别要达到1:10、1:3以上。加快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进度,探索开展供养机构等级评定。强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敬老院的安全管理。
附件:2012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228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