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台州市民政局关于准予成立
台州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的批复
台州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筹备组:
你们《关于要求筹备成立台州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台州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筹备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同领域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台州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台州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研究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为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五、台州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参加年检,凡开展成立选举、换届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等重大活动应提前7天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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