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台州市民政局关于准予
台州市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登记的批复
台州市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者:
你们关于要求办理台州市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台州市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该单位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
台州市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应报我局备案。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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