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2012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2012年度县(市、区)民政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2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考核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2012年度县(市、区)民政局
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大民政工作改革创新力度,全面完成省民政厅、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以及年初全市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整体提升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局。
二、考核时限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三、考核目标和内容
考核目标分为三类:
(一)一类目标为民政业务工作,主要反映民政事业发展水平,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村民自治和城乡社区建设、优抚安置保障体系建设、双拥工作、殡葬管理、区划地名管理、救助管理、婚姻和收养登记,以及老龄工作。
(二)二类目标为综合性工作,主要反映民政基础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内容主要包括:人均地方财政安排民政事业费、阳光民政建设、信息化建设、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调查研究、法制工作、信访工作、社工队伍建设。
(三)三类目标为领导评议,主要反映局领导对各县(市、区)民政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考核计分办法
(一)一类目标基本分为80分。各项业务分值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考核内容分配。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市政府考核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加倍扣分。具体计分办法详见《2012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民政业务工作)。
(二)二类目标基本分为20分。各项工作分值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分配。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具体计分办法详见《2012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综合性工作)。
(三)三类目标最高分为15分。得分为二项累加。一是局长评议,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二是其他局领导评议,优秀得10分,良好得8分,合格得6分,不合格不得分,评议结果取平均值。
(四)加分项目
1、工作创新加分。独创性民政工作经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的,以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或部门文件、信息(以民政部《参阅文件》、省厅《参阅文件》、市局《民政信息》刊登为准)专项推广或中央、省、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或民政部、省政府、省民政厅、市政府召开现场会推广,或在民政部、省委、省政府(不包括同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介绍为准。其中,经省部级以上推广的,加3分;经省民政厅推广的,加2分;经市政府推广的加1分。争取到各级民政工作试点的适当予以加分,其中,争取到国家级试点的加2分,省级试点的加1分,市级试点的加0.5分,以文件为准。承担国家级推广我市民政工作经验的重大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加0.5分。如同一考核内容出现多项加分时,以单项加分的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2、表彰奖励加分。民政综合性工作获省委、省政府、民政部表彰奖励的,加3分;获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表彰奖励的,加2分;在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综合考评中获优秀等次的,加1分,获第一名的再加1分。业务工作、党务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单项工作获省委、省政府、民政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同一项目受不同级别机关表彰的,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上述考核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彰部门包括同级别的各类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对象限于各县(市、区)政府、民政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因时间关系,去年某些表彰项目未能加分的,顺延到今年兑现。
3、创先争优加分。开展行业或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经省委、省政府、民政部评定(确认),达到(含保留)省部级标准或等级的,加1分;经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评定(确认),达到(含保留)市厅级标准或等级的,加0.5分。
(五)扣分项目
1、工作贯彻执行不力扣分。对省民政厅、市民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部署,由于主观原因不予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每项(次)扣2分。由业务处室报局办公室提交局领导审定。
2、安全管理不力扣分。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烈士纪念建筑物、福利彩票销售大厅等单位重点部位管理薄弱,发生安全事故的,每项(次)酌情扣2—3分。由业务处室报局办公室提交局领导审定。
3、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扣分。机关及直属单位一般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以处分决定时间为准),所在单位主动查处的不扣分。由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组负责考核。
4、通报批评扣分。被省级机关以上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被市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每项扣2分;瞒报漏报紧急信息被通报的,每件扣2分,迟报、错报信息被通报的,每件扣1分。由局办公室负责考核。
(六)一票否决项目
1、凡局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取消优秀单位评选资格。但案件涉及到的问题与现单位无关的,不予否决。
2、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民政局自评。次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全面总结2012年民政工作的基础上,对照《2012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考核表》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局。加分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需专题说明理由。
(二)组织考评。市局各处室根据县(市、区)民政局自查报告,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对加扣分情况需提出书面意见,处室评分结果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由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组审查后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县(市、区)民政局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汇总。
(三)确定结果。市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分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公布。
六、奖励办法
1、奖励等次。对县(市、区)民政局年度工作整体考核设优秀、良好两个等次。按照高分到低分顺序,对前三名向省厅推荐全省民政系统优秀单位,第四至第六名评为全市民政系统优秀单位,其它为全市民政系统合格单位(一票否决的单位除外)。
2、奖励措施。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市局在下年度相关资金补助方面予以倾斜和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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