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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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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发改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21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437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要求,以满足全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为目标,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切实加快医疗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努力缓解医养床位紧张和老人看病难、住院难的压力,让老年人不出养老机构也能享受到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着眼积极应对老龄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健康化。坚持寓医于养,介医介护,医养融合,同步发展的总体思路,加强医疗养老融合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医疗服务功能,全面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到2015年底,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1所以上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2017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到2020年,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具备二级综合医疗资质老年疾病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都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三、具体措施

(一)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设施)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机融合,切实提高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功能。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简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疗定点等审批手续。合作方式可结合实际情况,就近就便,共建共营。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提供有偿医疗护理服务。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本辖区户籍人口中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中医药等服务;逐步与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在符合医保政策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家庭病床、上门诊视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

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协作网络。养老机构要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并协同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二)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延伸服务,创办医疗康复护理型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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