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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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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城市商业银行, 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台州办事处,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各村镇银行:

  为规范、深化辖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体系,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风险评估及最新监管要求,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台州市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引》。各法人金融机构要深刻理解本指引的精神,对照本指引,对本机构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与完善。各法人机构应将本指引的落实情况,于2014年9月22日前以正式报告形式报送至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文件的要求,将新制定或修改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一并报备。

  附件:台州市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引

附件

  台州市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化辖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关于修订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和自评问卷的通知》(杭银反洗钱〔2014〕2号)等有关反洗钱规定,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台州辖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应包括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宣传培训、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分析与报告等方面内容。各法人金融机构应对本系统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与完善,进一步健全本系统反洗钱工作体系。

  第四条 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工作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我国或各境外机构驻在国家(地区)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风险为本原则。科学评估本机构所面临的洗钱风险,根据洗钱风险大小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将有限的反洗钱资源优先投入到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领域,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三)全面性和全员义务原则。反洗钱工作体系应包含和渗透到所有业务、产品和客户。同时反洗钱是全员性义务,每个机构(部门)和每位员工都负有反洗钱责任。

  (四)合规高效原则。建立健全风险水平可控、质量效率兼顾的反洗钱操作流程,使反洗钱工作向合规、高效、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晰的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体现反洗钱全员性义务的宗旨,设置足以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反洗钱问责条款。

  第六条 金融机构明确规定系统内各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其中法人机构负责全系统反洗钱组织架构体系、制度体系、流程体系的设计,对全系统反洗钱工作负责。分支机构在制度框架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工作,重在执行。

  第七条 反洗钱职责应向上延伸至本机构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并以专门制度明确。其中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了解和处理本机构的重大洗钱风险事件或敏感事项、对高级管理层反洗钱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倡导反洗钱文化。

  高级管理层应增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认识,正确处理金融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的关系。金融机构应确保承担反洗钱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具备较强的反洗钱履职能力,为其反洗钱履职提供各类资源保障。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应包括决定本机构反洗钱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审核确定反洗钱管理规程、明确各机构(部门)反洗钱职责、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等等。

  第八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由与反洗钱工作关联度较高的牵头部门和业务条线部门组成。

  金融机构应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管理工作,并作为反洗钱牵头部门。业务条线应包括运行管理、国际业务、公司业务、个人业务、银行卡、科技支持等部门。

  金融机构应为反洗钱领导小组及各组成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反洗钱职责,通过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效履职,提升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在反洗钱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配备管理人员或联络员,反洗钱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职业道德、资质、经验、专业素质。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应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并在岗位职责中清晰明确地描述其职责。

  牵头部门的反洗钱管理人员应具有履职相当的岗位级别。

  金融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动情况配备相适应数量的反洗钱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反洗钱管理工作机制。包括明确分支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对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含内部审计,下同)作出制度性安排、对分支机构开展定期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或内部审计等等。

  对分支机构的年度现场检查覆盖率(按下一级分支机构数计算)原则上要求在30%以上。检查项目设置合理,应涵盖反洗钱基础性内容及最新监管要求。检查内容和问题要清晰地陈述,要根据检查情况,开展督促整改工作,并根据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履职行为分别纳入对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范围。要求考核内容全面,覆盖反洗钱各项业务。考核对象全面,涵盖各业务条线部门、各分支机构及高级管理层、业务条线人员。考核办法应有操作性,考核过程应建立档案,切实发挥反洗钱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

  第三章 内控制度及宣传培训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开展业务时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相关制度。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应明确系统无法自动采集,需人工填报的大额交易范围。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四)反恐怖融资制度。

  (五)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

  (六)海外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七)与境外金融机构有代理行业务的,应建立代理行业务制度。

  (八)严格保密措施,建立反洗钱保密制度。

  (九)对本级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的制度。

  (十)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的制度。

  (十一)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单位(或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考核制度。

  (十二)对反洗钱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依法协助反洗钱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的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内控制度或操作规程,原则上要求最迟在监管政策变化后的6个月内完成更新,如遇监管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更新。

  金融机构各业务条线部门应将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有机融于业务流程,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能落实到具体岗位或环节的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采取宣传和培训等方式着力倡导反洗钱文化。

  宣传工作应体现多样性、创新性和长期性特点。除摆放宣传资料、电子显示屏播放、设立咨询台、下乡入户设点、发送短信、媒体宣传等方式之外,还应采取印制特色宣传材料、编撰宣传动画、情景剧等较为新颖的宣传方式,扩大反洗钱社会影响面。

  反洗钱培训应覆盖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主管部门成员及反洗钱专员、业务条线人员以及新员工。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确保相关人员及时了解反洗钱监管政策、反洗钱内控要求、反洗钱新方法、反洗钱新技术、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信息。 对于从事洗钱风险较高岗位的金融从业人员,应适当提高反洗钱 培训的强度和频率。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1次以上培训。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需建立科学合理的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应依据本机构已确立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风险等级。金融机构应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自然人客户年龄、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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