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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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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JC0120140027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台政办发〔2014146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3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 居民医保坚持“城乡统筹、多方筹资、收支平衡、统一管理”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统筹,全面覆盖。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将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多方筹资,统筹兼顾。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资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筹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收支平衡,风险可控。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待遇标准。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全市居民医保制度框架,逐步实行市级统筹,促进居民医保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居民医保政策,制订配套实施细则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筹集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各级财政、发改(物价)、教育、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公安、审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二)组织发动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

(三)负责居民医保通知缴费、日常受理、信息采集与录入、费用征缴及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等相关具体事务。

第七条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具体经办业务,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参保地居民医保的参保、待遇结算和审核稽核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负责参保地居民医保基金会计核算、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分析;

(三)负责参保地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居民医保相关业务经办工作;

(五)承担居民医保其他服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八条 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

(一)参保地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非台州市户籍,在参保地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个人缴费;

(二)集体资助;

(三)政府补贴;

(四)社会捐助;

(五)利息收入;

(六)依法应当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基金以参保地为单位独立核算、分级管理。

第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组成,分别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年度总体筹资,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年度总体筹资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其中个人缴费原则上不低于总体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筹资具体标准由各参保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基金划转:

当年度筹资完成1个月内,各参保地统一按照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的标准,将每名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费划入大病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参保(不包括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

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参保人员,由参保地教育部门组织,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台州市户籍的已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不再重复参保)。

市级高校大学生纳入所在高校校区(院区)所在地参保,政府补贴除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按照参保地规定,在统一的时间段内参保缴费。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可中途参保,其个人缴纳费用的标准按照当年度可享受待遇月数确定,政府补贴按比例计算:

(一)新生儿可在出生90天(含)内,由其近亲属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二)出生90后的新生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后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户口迁入人员在参保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外,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其他人员在超过参保地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政府不予补贴,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

第十六条 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等,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地财政承担。

参保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特殊困难群体的范围。

第十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当年不足支付的,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仍不足支付的,由参保地财政补贴。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费后,自次11日至1231(以下简称医保年度)按照本办法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学生参保人员,根据参保地实际情况,可实行与普通参保人员不同的医保年度。

第十九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参保地范围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600元;台州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台州市范围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省外二级限公立)。同一医保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起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入住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算。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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