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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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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JC13-2014-0005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台人社发〔2014197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海市社会保障局:

现将《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13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劳社险〔2000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保非处方药、外配处方药购买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四条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划布局、资格审查确认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综合管理。台州经济开发区定点零售药店相关工作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确认,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将其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第七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区核定数量。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三区及台州经济开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按每5000名参保人员准入一家的原则,分区域确定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市人力社保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地域分布情况及需求,制定在台州市区范围外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则,并负责资格审查确认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布局。统筹兼顾,资源城乡合理分布。城区范围内,结合区域城市规划、人口密集度等因素,合理布局定点零售药店,避免过度集中。乡镇、城区外的街道原则上限定点一家零售药店。

(三)多方评审,接受社会监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查确认工作建立评审制度,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滚动调整,建立退出机制。定点零售药店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的定点零售药店需重新进行审查确认。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度考核,对当年考核等级不合格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当年考核为D级(严重失信)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章 资格审查确认

第八条 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公布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到期或空缺情况及年度定点计划,资格审查确认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服务;

(二)正式开业并持续经营两周年以上(营业场所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放宽到一周年以上);

(三)营业场所(不含办公、仓库和其它非药品经营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四)在售药品(不含中药饮片,下同)品种不少于1000种,其中《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占总药品品种的比例达到60%以上;医保药品、非医保药品及其他商品分开陈列、销售、结算;不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食品、副食品和生活用品等物品;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两年内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为AB级;

(六)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两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七)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建立医保管理台帐以及处方核对、药品价格公布、药师责任等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实行购药结算清单制;

(八)配备熟悉医保政策的专职管理人员;具有2名以上专职药师(至少1名应为执业药师),能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指导合理用药;营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药品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具备与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条件;同意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

(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第十条 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填写《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GSP认证证书;

(二)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适应的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三)职工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药学技术人员职称及执业资格证明;营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简历;

(四)申请时储备药品清单(区分是否属《药品目录》内药品),及今后经营期间储备药品数量、《药品目录》内种类所占比例不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书面承诺;[U1]

(五)近两年市场监管和发改(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七)同意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书面说明;

(八)人力社保部门所需的其它材料。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由各零售药店独立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提供其总部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正常坐堂满一年,营业场所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可申请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社保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停业或歇业的。

第十三条 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认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人力社保、发改(物价)、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及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代表若干名组成。

第十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在每年9月份公布定点零售药店到期或空缺情况及年度定点计划,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在10月底前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零售药店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具备定点资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零售药店,在台州市人力社保网站上公示或通过其他方式公示10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行文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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