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州市国债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推进台州市国债消费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银办发〔2011〕244号)、《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杭银发〔2014〕103号)、《台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台银发〔2014〕103号)等法律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债消费者,是指在台州市内购买、持有以及兑付国债承销团成员分支机构代销的国债产品或者接受承销机构提供的国债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债承销机构”),是指台州市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具有国债承销资格的银行业国债机构(含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是指依法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的人民银行台州辖内各级分支行。
本办法所称的国债消费争议,是指国债消费者与国债承销机构之间因购买、持有以及兑付国债产品或者接受国债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 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所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债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可以会同当地工商部门、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国债承销机构建立辖区国债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各类国债消费权益保护问题。
第四条 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处理国债消费投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地保护国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损害国债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国债承销机构的义务
第六条 国债承销机构在向国债消费者销售国债产品或者提供国债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保护国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债承销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国债产品发行前和发行中,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并以明显标志公示本机构代理发行国债产品的所有营业网点;
(二)在发售营业网点公示本网点代理国债的有关情况,发行结束时,须及时公示发行国债工作结束。发行期内遇利率调整须公示相关文件;
(三)办理国债销售业务时,及时向消费者开具国债交易纸质凭证或者不可更改的电子凭证信息、告知消费者本期国债利息计取方式、国债兑付方式和时间,以及提前兑取国债的相关注意事项;
(四)及时办理到期国债兑付业务,不得无故拖延国债兑付工作;
(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债质押业务,不得更改国债抵押额度;
(六)严禁提前预约或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不得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将国债与其他投资品“捆绑”销售;
(七)接受社会监督,听取消费者对其销售国债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的意见。
第八条 国债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国债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国债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国债承销机构应当制定国债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本单位受理国债消费投诉的部门、投诉方式等事项。
国债承销机构应当将受理国债消费投诉的机构、专(兼)职人员、投诉处理工作流程等事项向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报备。上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
第九条 国债承销机构应当对直接与国债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工作能力与所销售的国债产品或者提供的国债服务的复杂性相匹配。
第十条 国债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国债消费者投诉或者建议,并积极配合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告知国债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国债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债承销机构应当组织或者积极配合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开展国债知识普及活动,帮助国债消费者了解国债产品、国债服务的内涵及相关风险,引导和培育国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国债承销机构不得以进行国债教育的名义,误导性地引荐不适合国债消费者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国债承销机构遇国债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投诉事项涉及众多国债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国债稳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报告。
第三章 国债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国债消费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国债消费者享有充分、及时获知国债产品、国债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权利;
(二)公平购买权,国债消费者享有到任何一个国债承销机构同等公平地购买国债产品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国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国债承销机构、国债品种和国债服务的权利;
(四)质押权,国债消费者享有按相关规定以未到期的合格国债产品为质押品办理相关贷款业务的权利;
(五)兑付权,国债消费者享有按相关规定到原购买机构或其营业网点办理到期兑付或提前兑付的权利;
(六)隐私权,国债消费者享有与国债相关的个人金融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七)监督权,国债消费者享有对国债发行、国债服务以及国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八)投诉权,国债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债承销机构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
(九)国债消费者依法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国债消费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国债消费者与国债承销机构发生国债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该国债承销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该国债承销机构或者其上级机构投诉;
(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
(四)向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投诉;
(五)根据与该国债承销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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