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台州市季度地区GDP核算方案(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统计局
台州市季度地区GDP核算方案(2015)
为进一步规范季度地区GDP(即生产总值)核算方法,增强季度地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印发的《浙江省季度地区GDP核算方案(2015)》,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各县(市、区)季度GDP核算。
二、各行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一)农林牧渔业
1.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A门类的所有活动。
2.资料来源
(1)市统计局一产处:《季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M401表)、《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M402表)
(2)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商品零售价格指数》(V402表)
3.核算方法
(1)现价增加值
当期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采用增加值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当期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上年度增加值率
当期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以及其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数据取自市统计局一产处《季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M401表)。
(2)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根据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其中,
当期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增加值-上年同期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
当期农、林、牧、渔业可比价增加值=当期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当期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
当期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增加值=当期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当期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当期农林牧渔业可比价增加值=当期农、林、牧、渔业可比价增加值+当期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增加值
当期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由市统计局一产处根据《季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M401表)资料计算提供。上年同期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采用上年同期GDP核算中的不变价增加值。
(二)工业
1.核算范围
工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B门类、C门类和D门类的所有活动。
2.资料来源
(1)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处:《地区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B401表)
(2)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规模以下工业总量指标》(B411表)、《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V412表)
3.核算方法
(1)不变价增加值
①全部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利用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全部工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全部工业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全部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其中,当期全部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当期规模以上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规模以上工业现价增加值÷全部工业现价增加值)]
+[当期规模以下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规模以下工业现价增加值÷全部工业现价增加值)]
当期规模以上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由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处计算提供,规模以下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由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工业调查处计算提供。当期全部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由综合核算处根据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现价增加值比重和统计调查处及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提供的当期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加权计算。
关于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现价增加值比重数据的使用方法:2015年第一季度,仍然采用2012年各地区GDP年报统一计算并反馈的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现价增加值比重;从上半年开始,采用2014年各地区GDP年报核算中的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现价增加值比重(下同)。
②开采辅助活动以及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利用上年年度各地区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占工业现价增加值的比重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当期工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年度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占工业现价增加值的比重
上年年度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占工业现价增加值的比重,取自上年年度GDP核算资料。
(2)现价增加值
①全部工业现价增加值,利用全部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指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全部工业现价增加值=当期全部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工业增加值定基缩减指数
当期工业增加值定基缩减指数=(上年同期工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指数
当期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指数取自《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V412表)。
②开采辅助活动以及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利用上年年度各地区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占工业现价增加值的比重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当期工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年度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占工业现价增加值的比重
上年年度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占工业现价增加值的比重,取自上年年度GDP核算资料。
(三)建筑业
1.核算范围
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E门类的所有活动。
2.资料来源
(1)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完成情况》(H401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X401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401表)
(2)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V415表)
3.核算方法
(1)现价增加值
建筑业现价增加值以省统计局核算处核定后反馈数为总控制数,并以各县(市、区)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增长速度和建筑业总产值增长速度的加权速度来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建筑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建筑业现价增加值×(1+当期建筑业加权增长速度×速度衔接系数)
当期建筑业加权增长速度=当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现价增长速度×0.7+当期建筑业总产值现价增长速度×0.3
速度衔接系数=省局核定后反馈的全市当期建筑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全市当期建筑业加权增长速度
当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现价增长速度和当期建筑业总产值现价增长速度,根据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表及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资料计算,全市当期建筑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由省统计局核算处联审核定后反馈。
(2)不变价增加值
建筑业不变价增加值采用缩减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建筑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建筑业现价增加值÷当期建筑业增加值定基缩减指数
当期建筑业增加值定基缩减指数=(上年同期建筑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建筑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
当期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取自《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V415表)。
(四)批发和零售业
1.核算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F门类的所有活动。
2.资料来源
(1)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统计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401表),批发和零售业财务资料。
(2)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消费价格调查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V402表)。
3.核算方法
(1)不变价增加值
批发和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分批发业和零售业两部分。
①批发业不变价增加值
批发业不变价增加值根据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批发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批发业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批发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当期批发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批发业商品销售额不变价增长速度×换算系数×0.7+当期服务业调查批发业增加值不变价增长速度×换算系数×0.3
当期批发业商品销售额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批发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增长速度)÷当期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1}×100%
当期服务业调查批发业增加值不变增长速度={〔(1+当期服务业调查批发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当期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1}×100%
换算系数=上年年度国家批发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国家批发业商品销售额不变价增长速度
批发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增长速度根据《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401表)中批发业销售额1-本季及上年同期资料计算。当期服务业调查批发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根据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统计处的财务资料计算得出。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取自《商品零售价格指数》(V402表)。
②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
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根据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当期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不变价增长速度×换算系数×0.7+当期服务业调查零售业增加值不变价增长速度×换算系数×0.3
当期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零售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增长速度)÷当期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1}×100%
当期服务业调查零售业增加值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服务业调查零售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当期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1}×100%
换算系数=上年年度国家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国家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不变价增长速度
零售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增长速度根据《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401表)中零售业销售额1-本季及上年同期资料计算。当期服务业调查零售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根据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统计处的财务资料计算得出。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取自《商品零售价格指数》(V402表)。
(2)现价增加值
批发和零售业现价增加值分批发业和零售业两部分。
①批发业现价增加值
批发业现价增加值利用不变价增加值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批发业现价增加值=当期批发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定基缩减指数
当期定基缩减指数=(上年同期批发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批发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
②零售业现价增加值
零售业现价增加值利用不变价增加值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零售业现价增加值=当期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定基缩减指数
当期定基缩减指数=(上年同期零售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核算范围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G门类的所有活动。
2.资料来源
(1)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统计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财务资料。
(2)市交通局:公路运输客货运周转量。
(3)市港航局:水上运输客货运周转量。
(4)省统计局核算处:铁路、航空运输客货运周转量,邮政业务总量。
(5)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
3.核算方法
(1)不变价增加值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根据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推算。
首先,根据上年GDP年报计算出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占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包括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不变价增加值的比重;
其次,利用当期各种运输方式的总周转量增长速度、邮政业务总量增长速度和服务业调查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和邮政业资料推算各运输方式和邮政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再次,利用各运输方式和邮政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上述比重进行加权,计算出当期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最后,利用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和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计算出当期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当期铁路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铁路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道路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道路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水上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水上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航空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航空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
其中,当期铁路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铁路运输业总周转量增长速度×换算系数
当期道路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公路运输总周转量增长速度×0.7×换算系数+(当期服务业调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现价发展速度÷当期城市间交通费价格指数×100-100)×0.3×换算系数
当期水上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水路运输总周转量增长速度×0.7×换算系数+(当期服务业调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现价发展速度÷当期城市间交通费价格指数×100-100)×0.3×换算系数
当期航空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增长速度×换算系数*0.7+(当期服务业调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现价发展速度÷当期城市间交通费价格指数×100-100)×0.3 ×换算系数
当期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邮政业务总量增长速度×0.7×换算系数+{当期服务业调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现价发展速度÷[(邮政邮寄价格指数+其他邮寄价格指数)÷2] ×100-100}×0.3×换算系数
各运输方式(邮政业)换算系数=上年年度国家各运输方式(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国家各运输方式总周转量(邮政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当期铁路、航空运输总周转量,邮政业务总量增长速度以省统计局反馈数为准,各县(市、区)均统一采用全市数据测算。
当期公路运输总周转量增长速度根据市交通局资料计算,由于各县(市、区)数据没有代表性,因此各县(市、区)均统一采用全市数据测算。
当期水路运输总周转量增长速度根据市港航局资料计算。
鉴于邮政业务总量指标时效性难以满足季度核算需要,在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季度核算中,邮政业务总量指标采用错月数据,即第一至第四季度核算分别利用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数据。
在计算各种运输方式总周转量时,需要把客运周转量转换成货运周转量,客运货运转换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各种运输方式总周转量的计算公式为:
铁路运输总周转量=铁路运输的货运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
公路运输总周转量=公路货运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
水路运输总周转量=水路货运周转量+(水路旅客周转量÷2)
航空运输总周转量=航空货运周转量+(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鉴于相关部门的第四季度统计数据时间滞后,各地区在核算第四季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时,当期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增长速度根据1-11月份的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资料计算。
当期服务业调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现价发展速度,根据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统计处的财务资料计算得出。
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服务业调查资料采用错月数据,即各季度核算分别采用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数据(下同)。
换算系数,由国家统计局核算司统一计算,并于第一季度反馈各地区。原则上,换算系数用于当年各季度服务行业增加值核算。当相关指标增长速度出现异常值时,对应行业增长速度换算系数要进行适当调整;如果个别地区相关指标增长速度出现异常值时,要对个别地区异常值进行适当限高或限低(下同)。
当期城市间交通费价格指数、邮政邮寄价格指数、其他邮寄价格指数取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
(2)现价增加值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现价增加值根据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加权价格指数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现价增加值×(1+当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100)
当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1+当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100)×当期加权价格指数-1〕×100%
(六)住宿和餐饮业
1.核算范围
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H门类的所有活动。
2.资料来源
(1)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统计处:《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401表),住宿和餐饮业财务资料。
(2)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消费价格调查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
3.核算方法
(1)不变价增加值
住宿和餐饮业不变价增加值分住宿业和餐饮业两部分。
①住宿业不变价增加值
住宿业不变价增加值根据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住宿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住宿业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住宿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当期住宿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住宿业营业额不变价增长速度×换算系数×0.7+当期服务业调查住宿业增加值不变价增长速度×换算系数×0.3
当期住宿业营业额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住宿业营业额现价增长速度)÷当期价格指数〕-1}×100%
当期服务业调查住宿业增加值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服务业调查住宿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当期价格指数〕-1}×100%
当期价格指数=(当期宾馆住宿价格指数+当期其他住宿价格指数)÷2
换算系数=上年年度国家住宿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国家住宿业营业额不变价增长速度
住宿业营业额现价增长速度根据《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401表)中住宿业营业额总计1-本季和上年同期数计算,当期服务业调查住宿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根据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统计处的财务资料计算得出。当期宾馆住宿价格指数、其他住宿价格指数取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
②餐饮业不变价增加值
餐饮业不变价增加值根据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餐饮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餐饮业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餐饮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当期餐饮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餐饮业营业额不变价增长速度×换算系数×0.7+当期服务业调查餐饮业增加值不变价增长速度×换算系数×0.3
当期餐饮业营业额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餐饮业营业额现价增长速度)÷当期在外用膳食品价格指数〕-1}×100%
当期服务业调查餐饮业增加值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服务业调查餐饮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当期在外用膳食品价格指数〕-1}×100%
换算系数=上年年度国家餐饮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国家餐饮业营业额不变价增长速度
餐饮业营业额现价增长速度根据《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401表)中餐饮业营业额总计1-本季和上年同期数计算,当期服务业调查餐饮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根据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统计处的财务资料计算得出。当期在外用膳食品价格指数取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
(2)现价增加值
住宿和餐饮业现价增加值分住宿业和餐饮业两部分。
①住宿业现价增加值
住宿业现价增加值利用不变价增加值和价格指数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住宿业现价增加值=当期住宿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定基缩减指数
当期定基缩减指数=(上年同期住宿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住宿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价格指数
当期价格指数=(当期宾馆住宿价格指数+当期其他住宿价格指数)÷2
②餐饮业现价增加值
餐饮业现价增加值利用不变价增加值和在外用膳食品价格指数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餐饮业现价增加值=当期餐饮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定基缩减指数
当期定基缩减指数=(上年同期餐饮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餐饮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在外用膳食品价格指数
(七)金融业
1.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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