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本级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度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
(一)年检对象
凡2015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要求
1.年检采取集中时间、地点、现场办理的方法。年检的具体时间安排和地点见附表。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间安排表及时办理,逾期不予年检。
2.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被要求整改的单位,必须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回顾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2015年度台州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2、报送年检时间安排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另附)
台州市民政局
2016年2月18日
附件1
2015年度台州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予以通过。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行为,能在法律、法规和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没有超出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开展活动,切切实实按章程行事。
(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手续。登记的事项完全真实,能及时办理内部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印章和银行账户的备案手续;一年之中没有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或者变更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内部机构和从业人员变更也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四)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开支合理合法,合法收入和接收捐赠、资助的资金能全部用到章程所规定的事业中去,没有侵占、私分和挪用等现象。
(五)没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中,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没有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保持自身的性质不变。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能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其他材料,主动接受年度检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暂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整改。
(一)年检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
(二)变更的事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章程未按范本进行修改的;
(四)未按《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的;
(五)擅自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
(六)有关印章、证件遗失没及时办理登报挂失补发的;
(七)开展重大活动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八)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有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的,方可通过年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予通过,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者是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账号、印章的;
(三)与章程规定的宗旨不符或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及所接受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接受捐赠资助的;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刻制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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