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农业(林业)局:
为推进全市畜牧业“五大工程”和美丽生态畜牧业建设,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保障G20峰会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兽药饲料长效监管机制。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饲料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2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兽药饲料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研究制定的兽药饲料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确定的综合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及联系人,请及时报市畜牧兽医局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市畜牧兽医局 谢才娟,电话:88595069;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王 鹏,电话:88595070。
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兽药饲料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监管,规范全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根据《浙江省兽药饲料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按照实施“五大工程”、建设美丽生态畜牧业的要求,以兽药、饲料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为依据,以开展“五大行动”为主要内容,以整治突出问题为核心,以落实主体和监管责任为重点,以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为根本,通过五年综合治理,全市实现“二落实、三规范、二提高、三个100%”,即:主体和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质量监测合格率明显提高、畜产品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违法行为线索处理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对象
全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规模畜禽养殖场和畜禽疾病诊疗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二)治理内容
包括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四个环节,重点治理内容具体见附件1。
(三)主要措施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主要开展好“五大行动”:
1、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再落实行动。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告知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综合治理五年行动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兽药GMP、GSP、兽用处方药、兽药停药期、饲料质量管理规范、记录档案等相关制度有效落实。认真对照整治任务,每年组织排查梳理和整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关键风险点,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并形成长效机制,进行常态化、规范化监管。(牵头单位: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畜牧兽医局)
2、兽药饲料全过程监管行动。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加快健全兽药饲料监管体系,明确农业内部畜牧、综合执法等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和部门间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每年要对辖区内兽药企业的兽药GMP、GSP和兽用处方药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重点监控制度、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的生产企业,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管理法规规章等执行情况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使用单位的兽药饲料合法性和安全使用等情况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后续监管,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畜牧兽医机构发现涉案线索或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或移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处置。(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3、兽药饲料质量监控行动。根据每年省厅计划和市局每年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每年组织实施兽药饲料质量抽检计划和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环节的兽药饲料质量、畜产品兽药残留、禁用物质进行监督抽检,加大饲料中重金属和抗生素的监测力度,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相应开展各环节监督抽检,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兽药饲料质量抽检牵头单位: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畜产品药残抽检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农产品质量监督处)
4、违法行为严查严打行动。各地要建立健全违法企业和产品查办督办、举报奖励等制度,加强区域间协作和部门间协调等执法工作机制,通过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农资打假、“绿剑”执法行动、日常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部、省公布的假劣和非法兽药饲料,要依法进行清缴和查处;对于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和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立案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严办;对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兽药严重违法情形的,要按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要按规定执行好“黑名单”制度,做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处理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5、健康生态养殖推进行动。按照省局提出的“五大工程”、建设美丽生态畜牧业的要求,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康生态养殖知识宣传。推行科学合理使用饲料兽药,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兽用处方药、休药期制度,努力控制养殖污染和有害重金属残留,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养殖污染整治,淘汰一批低、少、散的养殖场户,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建立畜禽养殖场项目立项与诚信安全使用兽药饲料相衔接的机制,积极支持行为规范、信誉度高的畜禽养殖场推进生态化、标准化改造和健康养殖。(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明确治理目标,落实相关单位职责,并在5月底前部署和发动到位。
2、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主体的宣传告知,每年对新增加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时进行补充告知,向相关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治理工作重要性,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3、突出整治实效。各地组织相关主体对照整治要求和重点治理内容,认真排查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关键风险点,并及时整改提高。在此基础上,针对相关环节重点整治内容,多形式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4、强化协调配合。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畜牧兽医、农业综合执法等多个职能部门,各地要根据当地确定的牵头单位和职责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在完成好“五大行动”任务,在治理过程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5、按时报送信息。各地每年要对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工作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巩固治理成效,并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每年在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要将辖区上半年和全年综合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和总结汇总后报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同时附报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3)。大案要案(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报送详细案情。
附件:1、兽药饲料综合治理五年行动相关环节重点治理内容
2、2016—2020年兽药饲料综合治理监管活动情况统
计表
3、2016—2020年兽药饲料综合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
处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兽药饲料综合治理五年行动相关环节重点治理内容
一、生产环节
1、兽药重点治理:无产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进行生产的行为;生产假、劣兽药的行为;标签说明书不规范的行为;违规销售原料药的行为等。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治理:无生产许可证或产品批准文号进行生产的行为;生产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行为等。
二、经营环节
1、兽药重点治理:无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销售假劣兽药、未批准使用的兽药、兽用原料药的行为;销售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兽药的行为;不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行为;整顿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等。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治理: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以下简称“五无饲料产品”);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或加工的行为;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等。
三、使用环节
1、兽药重点整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畜禽疾病诊疗单位(统称“使用单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和兽药和其他化合物、假劣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兽用原料药、人用抗菌药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处方药管理制度和不填写兽药使用记录的行为。
2、饲料重点整治:畜禽养殖中使用“五无饲料产品”的行为;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行为;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为等。
四、监管环节
重点厘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对监管人员和监管经费不落实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制度不健全、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工作落实、质量追溯体系不完善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部门协作机制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进行整改。
附件2
2016-2020年兽药饲料综合治理监管活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上半年、年度)
| 序号 | 主要任务 | 单位 | 数量 | 其中: | |
| 兽药 | 饲料 | ||||
| 一 | 宣传告知、培训等活动 | ||||
| 1 | 举办宣传培训活动 | 次 | - | - | |
| 2 | 培训人员 | 人次 | - | - | |
| 3 | 发放各类宣传资料 | 万份 | - | - | |
| 4 | 综合整治内容告知相关主体 | 家 | |||
| 二 | 生产环节监管 | - | - | - | |
| 1 | 检查生产企业 | 家 | |||
| 2 | 其中:重点监管企业 | 家 | |||
| 3 | 检查覆盖率 |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1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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