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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评定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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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580号),做好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评定和奖励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社会事业领域中有意来台工作或已经在台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市“500精英计划”引进人才

申报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在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医院、中小学校、媒体、文化企业或机构从事教学、临床、创作、科研或管理岗位连续5年以上;为上述单位一线骨干人员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业绩突出,在教学、科研、创作等方面有重要创新和突出贡献,在本领域享有较高声望;5年内获得过国际奖项或省级以上政府性奖项。

申报市“500精英计划”长期项目的引进全职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含劳动合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引进前5年没有在台工作经历;申报市“500精英计划”短期项目的引进柔性人才(上级政策性调派人员除外)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每年3个月(含)以上在台工作协议。

根据其个人业绩和在我市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分为A类、B类、C类人员。

(二)高层次紧缺人才

指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且符合紧缺条件的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含劳动合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引进前5年没有在台工作经历(不含应届全日制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紧缺条件见每两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台州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紧缺岗位人才目录》。

(三)新获得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

在台工作期间获得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的我市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全职在岗工作人员,按奖项重要程度分为A类、B类、C类、D类(见附件)。奖项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三、评定程序

(一)市“500精英计划”入选人员的评审认定

评审认定工作由市“500精英计划”专项办牵头负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申报对象按照《台州市年度“500精英计划”引才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书》,提供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获奖情况、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工作地或者意向落户地所在地“500精英计划”专项办公室。

2.初审由申报对象工作地或意向落户地“500精英计划”专项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申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市业务主管单位复核。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宣传文化类人才、教育类(中小学及幼儿)人才、卫生类人才、高等教育及其他类人才的复核工作。市业务主管单位复核后,报市“500精英计划”专项办公室复审。

3.评审按照初审归口单位,市“500精英计划”专项办公室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对复审合格的推荐人选分别组织评审。评审程序分为业绩评审和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人才分类推荐意见报市“500精英计划”专项办公室核定。

4.认定人才评审结果以及分类推荐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

(二)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认定

认定工作由市“500精英计划”专项办牵头负责。申报对象按照《台州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紧缺岗位人才目录》、《台州市年度“500精英计划”引才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书》,提供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工作地或意向落户地“500精英计划”专项办公室。所在党委、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市业务主管单位复审,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宣传文化类人才、教育类(中小学及幼儿)人才、卫生类人才、高等教育及其他类人才的复审工作。市业务主管单位复审后报市“500精英计划”专项办公室确认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

(三)新获得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认定

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负责。人才及所在单位向市业务主管单位申报,由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认定。

四、扶持奖励政策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及获奖奖励

1.市“500精英计划”入选人员

入选市“500精英计划”长期项目A类、B类、C类人才,自发文认定之日起,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分别给予人才购房价50%、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购房补助(实行共有产权);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科研和文化创作资助,用人单位在5年内每年根据项目按需申请经费, 用于入选人员的科研和文化创作项目。以年薪制聘用“市500精英计划”长期项目A类、B类人才的事业单位,按聘用人员年薪的20%给予用人单位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为期3年。

入选市“500精英计划”短期项目A类、B类、C类人才,自发文认定之日起,3年内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每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根据合同签订情况,每年按比例拨付,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用于入选人员的来台补助和合作项目资助。

2.高层次紧缺人才

自发文认定之日起,给予人才10万元的安家补贴;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人才购房价50%、不超过40万元的购房补助(实行共有产权)。

3.新获得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及所在单位

自认定之日起,人才在台州继续工作3年(含)以上的,按A类、B类、C类、D类(见附件1),分别给予个人、所在单位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如其获得上级奖励总额超过市级奖励额度的,按其获得上级奖励总额的11给予配套。

上述人才自发文认定之日起,按《台州市落实高层次人才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台市委办发〔201225号)规定享受生活津贴、工作津贴、保健、疗养、培训、社保、落户、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各项政策待遇。其中人才购买的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共有单位为人才所在单位),人才在台州连续工作满10年后,所购住房可取得完全产权,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人才自行承担。购房补助经费一次性申请,按年度发放,第1年发放补助经费总额的40%,第25年每年各发放补助经费总额的15%

(二)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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