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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农业局:

  为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与监测,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农业局     

  201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规范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与监测,根据中发[2016]1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与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的原则。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工作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具有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的农户;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规模适度化。从事粮油、蔬菜、水果、畜禽、茶叶、中药材等产业;以一业为主,具备适度、稳定的经营规模(具体标准见附件1),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三)生产标准化。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备;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管理规范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有必要的经营场所,职责分工落实到位;有财务管理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五)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

  3、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评定审查意见,以文件形式上报到台州市农业局,并附送申报材料。

  台州市农业局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拟评定名单,并在台州农业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台州市农业局发文命名“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八条 对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应当提交监测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2)。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申报评定程序执行。

  经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继续使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监测结果由台州市农业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家庭农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一个年度内两次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经查实,取消其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或者当年度评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台农〔201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2.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1

  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产业

  种类

  规模标准(亩/头/羽/)

  种

  植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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