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
根据《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建规转〔2015〕20号)要求,日前发现部分地区燃气主管部门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存在经营区域空缺、许可证编码及经营类别不规范等现象,已严重影响当前燃气行业的管理和发展。为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强化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和年度汇总上报制度。燃气企业换发新《燃气经营许可证》须按照《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省建设厅文件要求编制,有效期限为四年,编号由发证机关根据以下方法编制,浙+发证年份编号+设区市编号+县(市)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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