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椒江、黄岩、路桥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重要地名的命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区重要地名命名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规划局
2016年6月15日
台州市区重要地名命名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重要地名的命名,弘扬台州文化,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区重要地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重要地名是指市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地理实体的名称。包括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站场,公路、港口、汽车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枢纽、服务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跨区次干道,特大桥等交通设施;主干人工水道、人工湖、大型水闸等水利设施;公园、广场、大型建筑群、超高型建筑等民用设施。具体分类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重要地名命名一般应遵循“先规划、后命名,先命名、后开工”的原则,并建立 “政府组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科学决策”的机制。
经批准的重要地名规划是市区重要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依据。
第五条 加强重要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市民政部门应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或调整)市区地名规划的同时,专项编制市区重要地名规划。
尚未开发或正在开发建设的市级工业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由申请设立该区的行政机关组织力量编制本区域内地名规划(以下简称新区地名规划),该规划应含重要地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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