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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推进和规范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是指民政局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要求公开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的权利。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 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局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设立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申请。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处室的政务信息。各处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 民政局各处室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民政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民政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情况;
(四)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六)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变更,社会捐赠款物、市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
(七)民政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不予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民政局各处室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检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部保密部门审定。
第七条 在民政局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拟稿人提出意见,签发人审定。联合发文是否公开,由主办单位征求其他会办单位后确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站;
(二)民政局公告;
(三)台州市主要新闻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民政局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六)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九条 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处室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首先在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站信息公开栏内公开,同时也可采用第八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 民政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处室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公开处室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本处室领导、局办公室或局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六)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已经公开的信息失效的,信息制作处室应当书面通知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下网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下网。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民政局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业务主管处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有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处室代为填写申请。
第十四条 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业务主管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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