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计生局),委属各单位,委各处室:
为切实做好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府公信力,提升卫生计生机构服务水平,根据上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卫生计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务信息公开重要性认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统称卫生计生政务信息。推行卫生计生政府信息和服务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政府转理念、转作风、转方式,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卫生计生系统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卫生计生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快推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和卫生计生机构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依法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一)积极主动公开卫生计生政府信息。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要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规范编制并定期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等四类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主动公开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许可)信息、财政预算决算、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信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以及以各级公立医院为主的事业单位服务等信息。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决策信息公开。要立足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工作职责,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时公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人口计生管理政策、智慧医疗、为民办实事、“三重一大”等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和实施情况,注重运用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公民代表座谈等形式充分吸收民意、借鉴民智,保障公民对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法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审查、办理、答复等各环节的办理要求。一是要规范受理。按照规定接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强化受理审查,注意正确区分和把握群众意见建议、信访投诉、政策咨询等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间的界限,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予以补正;二是要严谨办理。加强与申请人沟通,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公开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属于本部门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或政府信息依法不能公开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办理完毕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以其指定的形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有关受理、审查、办理、答复、信件邮寄凭证等全过程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三是要加强研究。着力协调处理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沟通协调、会商和分析研判,对申请人申请较多的政府信息,应研究将该政府信息列入主动公开范畴,避免申请人重复申请,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三、主动发布卫生计生服务信息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生服务、采供血机构和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15〕12号)的要求开展卫生计生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在履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实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点公开卫生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卫生计生监督检查内容、法律依据、程序和范围,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计生行政强制的种类、法律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公开履行公共卫生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卫生信息,重点公开本辖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危害健康因素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和评价信息,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以及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内容、方式和价格等信息。
(三)各类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各类医疗机构要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进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8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及时编制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按要求选择适当途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通过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的科学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四)采供血机构信息公开工作。采供血机构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37号)规定的信息内容、主要方式、总体要求,将血站信息公开和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紧密结合,及时编制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按要求选择适当途径,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让群众了解无偿献血有关政策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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