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台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建设规划局(分局)、交通局,台州湾集聚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建设局:
为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电动汽车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台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规划局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8月10日
台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等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
(二)共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以慢充桩为主,快充桩为辅。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慢充桩为辅。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和牵头协调工作。市建设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及相关充电桩技术要求,满足在我市销售的绝大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要求。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第八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作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九条新建各类民用建筑、交通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以下标准,与主体工程一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配建指标的选用级别和适用范围应按照《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的相关规定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1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