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
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的原因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诉。
第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跟踪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责令履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责令履行的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日期、履行内容、履行期限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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