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为完善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但应在决定作出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程序、期限等有专门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办理。需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拟适用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最严重一档的处罚案件;
2.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拟采取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而不适用《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3.依申请组织听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行政强制决定:
1.查封、扣押、拍(变)卖个人价值10万元以上财产的;
2.查封、扣押、拍(变)卖法人或其他组织价值100万元以上财产的;
3.对欠税10万元以上个人、欠税100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1.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4.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总局和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
各级地税局应当根据法治税务建设新要求,不断充实法制审核力量,适时制定发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四条地税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含县级)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稽查局、税务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稽查局、税务分局法制员先进行内部法制审核后提交集体审议,在集体审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级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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