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正文

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第一条为完善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以下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其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税收征管规范、税务稽查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等执行。

  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原则。

  第四条地税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通过规定网络渠道申请的,应当通过实名验证。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地税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执法格式文书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

  第六条地税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地税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地税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地税机关应予以保存。

  第九条地税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十条地税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地税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地税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由地税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受理涉税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二)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约谈举证;

  (三)举行听证;

  (四)采用留置送达;

  (五)依法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在现场实施检查、调查取证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七)由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原因无法进行证据保全;

  (八)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实施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执法活动,可以在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

  实施本条第四项至第八项执法活动,可以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音像记录与管理暂按《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指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137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