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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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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略)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全面、综合考虑当事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因素,确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

1.准确适用法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冲突的,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和新法优先等原则。

2.公平公正。在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或相近。

3.程序正当。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对各类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依照《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处罚的种类、幅度没有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或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不得以本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监察员应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写明调查取证基本情况,包括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问题以及认定的事实、证据、拟处理意见等。

对拟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中应当体现自由裁量权使用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的材料;

3.行政处罚听证报告(指适用听证的);

4.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同一时期(1年内)和同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应当在相应的卷宗中体现出公平公正原则:

1.是否均给予行政处罚;

2.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是否相同,处罚幅度是否相近;

3.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是否体现出全面性;

4.调查取得的证据是否体现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违法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因素的相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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