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5日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本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接待地点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本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五)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执法人员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执法人员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本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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