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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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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发〔201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

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台州市区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践行“八八战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立以企业综合评价和“亩均税收”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涵养地方财源。

  二、实施内容和方法

  (一)实施对象。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以下简称市本级各区)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

  1. 工业企业。经各区工业综合评价列为A、B两档且“亩均税收”超过规定数额的企业作为减征对象;减征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参与工业综合评价企业总数的20%。“亩均税收”规定数额和减征企业数量由各区根据上述规定自行设定。

  2. 非工业企业。在各区非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出台之前,暂不列入减征对象。

  3. 石油、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租赁业等行业,不列入减征对象范围。

  4. 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因改革调增税款部分可给予100%减免。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

  具体内容见《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附件1)。

  (四)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

  1. 各区列入减征对象的企业先按“亩均税收”指标进行排名,再进行分档分比例减征。具体的分档标准和减征比例由各区自行研究决定,并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各区减征税收总额不能超过因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而增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

  3. “亩均税收”指标中的税费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到国、地税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的各类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组织实施机构

  设立市、区两级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市级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府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台州银监分局,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综合协调、方案设计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各区也按此设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四、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1. 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

   2. 台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

标准调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2007〕50号)有关规定,为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现将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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