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科〔2018〕1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省(市)级创新载体、省(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3日
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台市委发〔2016〕42号)和《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推进台州市科技新长征,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台州市科技局、台州市财政局根据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经费,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向市级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自主开展地方创新券工作,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各地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委托市科技信息研究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实名注册和兑付审核。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鼓励县(市、区)自主确定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的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第九条 省(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市本级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市级(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高新区和集聚区)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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