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专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运行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等反洗钱法律规章,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结合台州市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专员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的核心成员之一,需在本机构反洗钱管理上发挥核心作用。金融机构应审慎挑选本机构反洗钱合规专员,充分发挥其能力,有效遏制和杜绝犯罪分子利用本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反洗钱合规专员以点带面,带动所在金融机构提升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
第三条金融机构可依据本制度的思路,围绕反洗钱合规专员的职责和作用,建立或调整相应制度,在合规合理的前提下给予反洗钱合规专员充足的资源与权限,充分发挥反洗钱合规专员的作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台州辖内各法人及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人民银行台州市内各县(市、区)支行可参照本制度建立本辖区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运作方式与职责
第六条金融机构可以指定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反洗钱合规专员,也可指定他人作为反洗钱合规专员。如指定他人作为反洗钱合规专员的,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对反洗钱合规专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赋予反洗钱合规专员充分的权利,使其全程参与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法人金融机构更应让反洗钱合规专员全程参与本机构反洗钱各项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反洗钱系统开发建设等各方面工作,使反洗钱合规专员成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专家。
第八条反洗钱合规专员在业务技能方面将得到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重点指导,参与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组织的与合规专员所在机构相关的可疑交易线索的排查工作,以此提升分析能力,丰富查案经验。
第九条反洗钱合规专员应在一定程度上担负起本机构其他人员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带动所在机构反洗钱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十条市本级金融机构(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椒江、路桥两区)向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均应通过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及反洗钱合规专员审核,反洗钱合规专员应详实掌握报告的内容、资金流转过程。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接收到报告后进行分析,需进一步了解情况时,要求反洗钱合规专员到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第十一条反洗钱合规专员负责通过金融网邮箱等方式与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进行信息传递。
第三章 人员配备与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反洗钱合规专员应掌握国内主要的反洗钱法律规章、本机构各项反洗钱制度、各类产品、反洗钱系统及相关的其他业务系统。
第十三条反洗钱合规专员应具备必要的数据归纳分析能力,能够运用计算机软件对大量的交易信息进行处理,分析资金流向、组成占比等。如反洗钱合规专员不擅长计算机应用,金融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应另外配备一名擅长计算机应用的人员配合反洗钱合规专员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反洗钱合规专员应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反洗钱工作是全行性的工作,跨部门沟通合作比较频繁,反洗钱合规专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妥善处理好部门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法人及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应配备1名反洗钱合规专员,并应视反洗钱工作开展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增加人员。
第十六条反洗钱合规专员应保持稳定性。金融机构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应注重前瞻性,有计划地培养替代人员,避免出现因反洗钱合规专员离岗而造成工作断档或工作质量下降的情况。
第四章 人员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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