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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JC02-2017-0017
台发改投资〔2017〕194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台州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台州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浙发改投资〔2016〕61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函〔2004〕104号)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以下事项的评估: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中,项目建议书已经通过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结构形式等方面没有重大变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不再委托评估;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需要委托评估的国家或省市重大专项规划、专项投资计划和专项试点及其执行情况;
(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省或市入选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市发展改革委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综合经济专业可放宽至丙级以上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不少于10个(特殊行业除外);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2人。
对于特殊事项的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二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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