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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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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JC02-2017-0021

台发改价格〔2017〕236号

关于实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工业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投入和污水处理力度,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台州市区范围内产生工业污水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各区环保部门确定。

二、收费标准

纳管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其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NH3-N)等多因子收费实行基准值(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浮动标准累加原则。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基准值,在基准值基础上加浮动标准;污染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按现行标准(台发改价格〔2016〕281号)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污染因子

基准值

分档值

超基准值按每一档收取污水处理费

(元/立方米)

常规的A类、

B类工业企业

C类、D类及未分类评价的工业企业

化学需氧量(COD)

300(mg/l)

100

(mg/l)

0.50

0.75

悬浮物(SS)

300(mg/l)

50

(mg/l)

0.20

0.30

总磷(以P计)

6

(mg/l)

0.5

(mg/l)

0.20

0.30

氨氮(NH3-N)

35

(mg/l)

5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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