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调入单位应有空缺编制和空缺岗位,拟交流人员须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可通过交流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交流:
(一)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
(二)县(市、区)以上所属事业单位从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在乡镇(街道)工作不满5年的;
(三)通过招生招聘并轨方式为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人员,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四)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事业单位通过交流方式新进人员,应经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人员交流应报送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公函。内容包括:拟交流人员基本情况,调入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交流理由、拟交流人员公示情况,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交流人员人事档案和“三龄两历一身份”的核查意见、考察政审结论等;
(二)《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一式四份);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属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应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工勤人员应提供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如首次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在公开招聘制度实施之后的,应提供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盖章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审核表》;如首次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在公开招聘制度实施以前的,应根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干(招工)、军转安置、行政任命、人员商调等情况,相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核准)的报到证、录用审批表、行政介绍信、任免文件、商调函等证明材料;
(四)按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报送的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用编计划表等其他补充材料。
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交流,或原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交流到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适当简化程序,由其主管部门填写《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无需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报送公函、公示、在编在岗证明等材料。备案后,应及时变更岗位聘用手续。
五、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可不受事业单位类别、财政经费预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对逆向(经费自理到财政适当补助或财政补助、财政适当补助到财政补助)交流的,除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一级)以上技能职业资格的专业对口人员可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交流外,其他人员原则上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方式进行,要严格规范程序,公开相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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