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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单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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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卫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管人才的方针政策,按照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要求,遵循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和卫技人员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评审制度,探索用人单位职称评审自主权,发挥职称激励导向作用,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改革内容

  (一)医院自主评聘

  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从今年起,把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提高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医院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职称评聘计划,分类制定评聘标准,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调动广大卫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让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单位人员、路桥区医共体、县(市、区)单位人员,由市卫生高评委组织评审。

  (二)完善评聘机制

  开展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结合单位功能定位和不同岗位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评聘标准。条件标准要充分体现重医德、业绩和能力的导向,建立医德医风、临床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群众口碑等指标的量化打分体系,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

  (三)科学设置可量化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更加突出对卫技人员的综合评价,突出以标志性业绩和成果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避免因量化不科学而导致只看重量化得分、忽略实绩的现象发生。坚持以同行专家考核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逐步完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办法。采取现场考核、面试答辩、网上评审、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评聘程序

  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后,由医院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评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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