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实施全流程记录,记录包括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等。
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全流程记录。
第四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由办案机构说明理由,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五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报告局分管办案负责人,并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六条 查封、扣押、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办案机构应说明理由,在查封、扣押、封存期限届满时前5日内向局分管办案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局分管办案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调查取证阶段,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依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法律法规适用依据、处罚建议及裁量理由,交由法制机构审核。
第八条 法制机构核审案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局分管法制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同一案件再次核审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法制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局分管办案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条 行政处罚建议经批准后,应当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告知书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办案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和理由,送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应综合分析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办案机构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告知办案机构。
如需对陈述、申辩或听证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核实的,办案机构应及时核实,完成核实后参照上款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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