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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港航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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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港航管理系统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台州港引航站、各国有港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港航安全体系建设,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确保我市港航安全形势稳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台州市港航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

台州市港航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台州港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台州港航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港航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港航管理部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谈话。
  第四条 全市各级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五条 港口、航运或建设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港航管理部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谈话:

(一)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四)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工作应当遵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分级组织约谈。发生第五条(一)情形的由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约谈;发生第五条(二)情形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实施约谈;发生第五条(三)情形的由市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实施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由主要领导亲自约谈。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约谈单位是指实施约谈的港航管理部门,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的港口、航运或建设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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