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台州市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提升行动方案
为切实抓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提升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浙环发〔2017〕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浙环函〔2017〕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动态清零、整治提升”的思路,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提升行动,全面规范危废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管理等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培树一批标杆企业,有效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
二、工作范围
各县(市、区)辖区内的重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和其它产废单位。其中,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且长期贮存量大于10吨的企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
三、主要任务
(一) 规范危险废物产生管理。
1.核清产废底数。要督促产废单位严格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结合实际工况,正确识别危废种类,进一步核实核准包含废弃包装物、实验室废物和维修机油等所有危废产生的种类、数量及处置去向;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产生量与环评量不匹配的企业,要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或按照《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72号)要求开展第三方核查,查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2.及时完成申报。产废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及时在台州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全过程监控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准确填报危废种类、环评量、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等内容,对于数据信息不全的产废单位要限期补充填报相关数据信息。
3.推进源头减排。要督促指导产废单位通过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革新等方式落实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减轻后期处置压力。
(二) 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1.规范贮存场所。产废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规范建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落实防风、防雨、防火、防渗等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并落实相应的消防报警装置。新建项目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要求。
2.严格分类贮存。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应设置挡墙间隔,实现安全分类存放,禁止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一起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强化动态清零。开展危险废物“动态清零”行动,各地要加强排查调度,动态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量,督促指导产废单位落实处置去向,及时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危废长期超期堆放贮存。每季度下月5日前各地将“动态清零”统计情况上报市局。
(三)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1.依法审批跨省转移。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委托下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审核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7〕468号),督促指导本辖区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依法办理转移事项,加强对跨省转移(移出、移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2.严格转移联单制度。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如实规范填写、运行危废转移联单,依法办理转移,转移必须由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直接签订转移联单。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转移联单报送属地环保部门。对于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规定的豁免环节和条件可不按照危险废物方式管理。
3.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充分发挥台州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全过程监控系统作用,加强对危废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产废单位通过监控系统完成固废申报,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危废省内转移。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在系统上依法转移的监管。
(四)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管理。
1.持证依法经营。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明确的经营方式、处置类别和经营规模,依法开展收集、处置活动,严禁超范围、超规模经营。经营单位超期贮存要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延期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经营单位应于届满30工作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2.规范自行处置。建有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要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规范管理、达标排放。自建处置设施能力有富余的产废单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的,支持其依法申领危废经营许可证,对外开放处置设施。鼓励年产危险废物1000吨以上的新建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自行处置设施。
3.加强环境监测。危废经营单位和建有自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要开展自行监测,按照管理要求项目及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加强在线环境监测装置的运行维护,确保稳定联网运行。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危废处置设施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定期开展监测。
(五)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严格标识管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也必须设置规范的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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